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7年) 第二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7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