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7年) 第二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7年) 第八条 第二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 第八条 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把是否已满十四、十六、十八周岁的临界年龄,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对难以判断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需要补充侦查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二章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