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2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加强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联系,及时总结、交流经验。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注重社会效果,保证执法公正。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