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2年) 第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2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拘役所对未成年犯没有与成年罪犯分押分管的,或者违反规定混押被判处徒刑的未成年犯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