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2年) 第三章 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 第二十五条 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向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开宣布,并向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阐明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告知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申诉等权利。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