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2年) 第二章 审查批准逮捕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2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审查批准逮捕 第十二条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原则上不得使用戒具。对于确有现实危险,必须使用戒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