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20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起诉决定正确的,应当审查结案;认为不起诉决定存在错误可能的,制作刑事申诉案件移送函,连同申诉材料移送刑事检察部门进行复查。
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