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2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下列刑事申诉,按照本规定办理:

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与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有关的申诉,不适用本规定,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