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2014年)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201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