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2014年)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201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提出纠正意见的,应当监督人民法院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裁定。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