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2014年)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201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庭审过程中,检察人员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案件事实、证据,需要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或者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的,应当建议休庭。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