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2014年)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201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检察意见,并对法庭审理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