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方式。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证人:

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