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八十四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第八十三条 目录 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