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拘传 第七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七十九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拘传 第七十九条 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到案。 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七十八条 目录 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