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六章 刑事司法协助 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三节 第十六章 刑事司法协助 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 第六百九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向缔约的外国一方请求提供司法协助,应当按有关条约的规定提出司法协助请求书、调查提纲及所附文件和相应的译文,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核后,报送最高… 第六百九十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到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请求缔约的外国一方提供司法协助的材料后,应当依照有关条约进行审查。对符合条约有关规定、所附材料齐全的,应当连同上述材料一并转… 第七百条 需要派员赴国外调查取证的,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查明在国外证人、犯罪嫌疑人的具体居住地点或者地址、通讯方式等基本情况,制作调查提纲,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核后报… 第六百九十七条 目录 第六百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