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六章 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提供司法协助 第六百九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六百九十六条 第十六章 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提供司法协助 第六百九十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执行结果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请求要求和有关规定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转递请求协助的缔约外国一方。 第六百九十五条 目录 第六百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