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六章 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提供司法协助 第六百九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六百九十四条 第十六章 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提供司法协助 第六百九十四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转交的司法协助请求书和所附材料后,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指定有关的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六百九十三条 目录 第六百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