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六章 刑事司法协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六百九十条 第十六章 刑事司法协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九十条 我国边境地区人民检察院与相邻国家的司法机关相互进行司法合作,可以视情况就双方之间办案过程中的具体事务作出安排,开展友好往来活动。 第六百八十九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