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八节 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监督 第六百五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六百五十四条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八节 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监督 第六百五十四条 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纠正意见,由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 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六百五十三条 目录 第六百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