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六百三十七条
第六百三十七条 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立即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不应当适用死刑的;
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在执行前罪犯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罪犯正在怀孕的。
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不应当适用死刑的;
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在执行前罪犯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罪犯正在怀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