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六百二十条
第六百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评估;
向侦查机关了解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
听取有关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意见;
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
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查阅有关案卷材料,审查有关人员提供的证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其他方式。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评估;
向侦查机关了解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
听取有关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意见;
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
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查阅有关案卷材料,审查有关人员提供的证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