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六节 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 第六百一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六百一十八条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六节 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 第六百一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第六百一十七条 目录 第六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