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五节 死刑复核法律监督 第六百零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六百零七条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五节 死刑复核法律监督 第六百零七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发现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自首、立功、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新的证据材料和有关情况,可能影响死刑适用的,应当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六百零六条 目录 第六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