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六百零四条

第六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在死刑复核期间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认为死刑二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不应当核准死刑的;

发现新情况、新证据,可能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其他需要提出意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