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二节 侦查活动监督 第五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五百七十条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二节 侦查活动监督 第五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回复,监督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公安机关回复。 第五百六十九条 目录 第五百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