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五十六条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十六条 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参照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