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五百三十五条

第五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开庭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