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五百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五百二十二条 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五百二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等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强迫、引诱被害人和解,或者在协议履行完毕之后威胁、报复被害人的,应当认定和解协议无效。已经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撤销原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 没收程序 第五百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五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