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五十一条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十一条 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告知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相关办案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