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四百九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四百九十五条 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四百九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应当确定考验期。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四百九十四条 目录 第四百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