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四百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四百八十九条 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四百八十九条 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重点查清其是否已满十四、十六、十八周岁。 对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难以判断,影响对该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认定的,应当不批准逮捕。需要补充侦查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四百八十八条 目录 第四百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