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四百七十七条

第四百七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

必要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

必要时补充收集证据;

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