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第三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 第四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四百七十五条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第三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 第四百七十五条 检察人员应当客观全面地审查原审案卷材料,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审查原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量刑是否适当,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并应当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或者上诉人的上诉书,了解抗诉或者上诉的理由是否正确、充分,重点审查有争议的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庭审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四条 目录 第四百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