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七条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