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四百六十三条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当庭向人民法院移交取回的案卷材料和证据。在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公诉人应当与审判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无法当庭移交的,应当在休庭后三日以内移交。 第四百六十二条 目录 第四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