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四百六十一条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六十一条 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四百六十条 目录 第四百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