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四百五十六条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五十六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 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四百五十五条 目录 第四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