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四百四十四条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四十四条 对于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以及经法院通知未到庭的被害人的陈述笔录,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 第四百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