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四百三十四条
第四百三十四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应当依法进行下列活动:
宣读起诉书,代表国家指控犯罪,提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审判;
讯问被告人;
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
申请法庭出示物证,宣读书证、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播放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对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提出量刑建议及理由,针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全面阐述公诉意见;
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记明笔录;
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