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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指定管辖或者按照规定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的案件线索,应当在初查终结后十日以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初查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