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四百三十条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庭前会议的,由出席法庭的公诉人参加,必要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第四百二十九条 目录 第四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