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四百二十八条
第四百二十八条 公诉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进一步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
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
充实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
拟定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和宣读、出示、播放证据的计划并制定质证方案;
对可能出现证据合法性争议的,拟定证明证据合法性的提纲并准备相关材料;
拟定公诉意见,准备辩论提纲;
需要对出庭证人等的保护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或者配合做好工作的,做好相关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