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四百二十六条

第四百二十六条 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

公诉人应当由检察长、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一人至数人担任,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可以不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