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审查逮捕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委托辩护人要求的,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应当及时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转达其要求,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