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第一节 审查 第三百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三百六十条 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第一节 审查 第三百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应当指定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办理,也可以由检察长办理。 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审阅案卷材料,必要时制作阅卷笔录。 第一节 目录 第三百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