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接收并及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或者与相关办案部门协调、联系,具体业务由办案部门负责办理,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