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章 审查逮捕 第三节 审查决定逮捕 第三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三百四十条 第十章 审查逮捕 第三节 审查决定逮捕 第三百四十条 基层人民检察院,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时,发现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 报请工作由公诉部门负责。 第三百三十九条 目录 第三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