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章 审查逮捕 第三节 审查决定逮捕 第三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三百三十六条 第十章 审查逮捕 第三节 审查决定逮捕 第三百三十六条 决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对于无法通知的,在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 第三百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