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留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无法通知包括以下情形: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留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无法通知包括以下情形: (一) 被拘留人无家属的; (二) 与其家属无法取得联系的; (三) 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阻碍的。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