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章 审查逮捕 第二节 审查批准逮捕 第三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三百二十一条 第十章 审查逮捕 第二节 审查批准逮捕 第三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仍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百二十条 目录 第三百二十二条